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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152802SD/2024-00072 主题分类 信访
发布机构 石东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8-07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SD/2024-00072
主题分类 信访
发布机构 石东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8-07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8-07 10:48 来源: 石东路街道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信访工作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意识,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按照下列要求规范提出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管辖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当中的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拒不服从引导,不到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信访人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应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程序处理、办理,信访人拒不服从引导,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信访事项一诊依法办理终 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缠访闹访,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拉横幅、喊口号,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或信访接待场所;以自伤、自残、施暴或者扬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行为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毁坏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九)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起哄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十)策划、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聚集或反复越级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公共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严肃惩处:

(一)到国家重大会议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及周围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严重扰乱安保秩序的;

(二)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己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或实际接受相应补偿赔偿救助,合理诉求解决后反悔的,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五)对信访事项已出具处理意见,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及以上或判处刑罚,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四、公职人员、党员违反以上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移交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党规党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 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 行 通告内容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特此通告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政法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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